盛大電梯「德國工藝 極致精品」-電梯保養 電梯維修 電梯廠商
法規須知

請問電梯和機械停車設備是根據哪些法規來設計規範的?安全嗎?
國內的部份:是根據我國建築法規: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建築技術規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等等。只要是由政府核定之專業廠商所承製的,當然都會根據上述法規條文來施作,自然就安全有保障。
國外的部份:則是根據各國的建築法規及設計標準。不過,基本上電梯是屬於相當成熟的運輸工具;所以各國法規雖些許不同,但設計標準大致上都是相同的,安全自然也是沒有問題。

請問什麼情況下必需裝設電梯?有其限制嗎?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篇第 55 條規定「 6 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 ( 電梯 ) 通達避難層」。
還有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前項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逾期相關法令定之。」
除了上述以外,只要是您有對上下垂直運輸有任何需求,我們都能提供您合乎法規及 CNS 的設計與電梯產品。

請問什麼情況必需裝設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電梯?
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一百七十條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



何謂昇降設備管理人?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五條:管理人:係指建築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或授權管理之人

何謂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其申請資格又為何呢?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五條:昇降設備專業廠商: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第六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具備申請書,並檢附左列證明文件:
●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以上。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或工廠登記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
●其他有關文件。

何謂專業技術人員?其申請資格又為何呢?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五條:係指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人員。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領有升降機裝修技術士證明文件者。
●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技術人員者,應具備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
●升降機裝修技術人士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或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
●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
前項第二款資料卡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電梯需要保險嗎?是否為強制性? 
要,而且是強制性的。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專業廠商對於維護保養之昇降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最低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前項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財政部核定之。所以為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每台電梯都需要強制保險。

電梯安裝完成後就可以馬上使用嗎?     
當然不行。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前項竣工檢查,主管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指定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並註明使用期限為一年。使用許可證應妥善張貼於昇降設備出入口處前壁板之上方顯眼處所。

電梯除了每月委請專業廠商定期保養外,還需定期安全檢查嗎 ?     
當然還需定期安全檢查,而且每年一次。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昇降設備管理人應委托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申請年度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年度安全檢查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逾期者未申請者,停止其昇降設備之使用。

那電梯年度安全檢查的項目為何
?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昇降設備是否責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是否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是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是否已作成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運轉是否一切完全正常。
前項第五款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梯年度安全檢查由誰負責呢?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昇降設備之年度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檢查。

若電梯年度安全檢查不合格該如何處理?
根據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檢查員對於昇降設備檢查不合格,應即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接獲申報後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完畢,逾期未改善者轉報主管機關查明處理。 
檢查員發現昇降設備有力及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並以最速方式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昇降設備經主管機關查核後,仍不合規定者應停止使用,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